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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主题

关于范跑跑,你怎么看?

不高尚,不等于卑下和恶劣
范跑跑这一个多月来算是出了名了,虽然是恶名。

只是我到现在还没搞清楚,这个人有什么可骂的。

遇到灾难转身就逃,这没什么不能理解。鲁迅不是说过么,中国人从来就少有单身鏖战的武人,抚哭叛徒的吊客,见胜兆则纷纷聚集,见败兆则纷纷逃亡。遇到老虎在街上伤人、敢冲上去的大抵只有武松和李逵,我们都是血肉之躯的凡夫俗子,有几个能做到“泰山崩于前面不改色”呢?

有人说了,可是范跑跑是老师啊,老师有义务救助学生,云云。这个问题,范跑跑自己已经回答了:“教师有义务救助学生,但是没有义务冒死救助学生”。那些主张范跑跑应该“冒死”救助学生的人,你们根据什么认为,范跑跑的命就更不值钱?说到底,学生也是一条人命,范跑跑也是一条人命。为什么范跑跑这条命就应该牺牲掉?学生们固然是家长们的心肝宝贝,可难道范跑跑就没有爹娘么?

有人说了,“冒死”救助学生就是老师的本分!好吧,我说不过你,姑且承认这一点。但是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如何评判那些为了保护学生而失去生命的教师们?既然“冒死”是教师的本分,那么他们失去生命,顶多说是尽职,称不上高尚。我本人就对工作尽职尽责,如此说来,我岂不是在道德上就可以和这些老师们平起平坐了——因为我们都是尽职尽责的人,他虽然失去了性命,但并不比我高尚,因为那是他的职责所在......不过这样的论述实在令人汗颜,我自己也不准备写下去。

我要说的是,我和这些老师们差远了,他们是英雄,是伟人,而我只是个普通人。他们比我伟大的地方就在于他们做出了我这样的普通人做不到的事情,或者说,他们超越了普通人的道德上限。普通人称不上高尚,但并不卑下,只有低于道德底线的人才能说是卑下。当大多数人的选择是“利己不损人”的时候,那么“舍己为人”才值得称赞,而“损人利己”则应当唾弃。如果“利己不损人”的行为都遭到了批判,那么还有什么行为是常态,什么行为是应当称赞的呢?我们歌颂谭千秋、袁文婷这样的人,和保持对范跑跑的宽容,在逻辑上是完全相通的。现在“范跑跑”名声大振,而谭千秋、袁文婷的名字却远远不及,这才是对英雄最大的不敬!

我们太习惯于“君子小人”的两分法了,完全忘了既不是君子也不是小人的大多数。我们口诛笔伐一个普通人,却忘了自己在道德上未必做得更好。自由主义并非没有道德是非,而是坚持把“不损人”作为道德底线来坚持,对于没有违背道德底线的行为,尽量宽容。这个底线听起来不够振奋,但是,事实告诉我们,一个低调的道德底线可以维护社会的运转(这个底线是大多数人可以做到的),而一个高调的道德底线却很有可能导致假大空泛滥(人们在道德高调中尽量表演)。当然,自由主义者不仅不否认那些道德上高尚的人的伟大,而且称颂之,是并不要求大家都达到这样的境界,仅此而已。

最后用一个的故事来结束吧——2007年4月,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发生了一场枪击案,韩国枪手赵承辉枪杀了30多人。那天,年届7旬的老教授利布雷库斯挺身而出,挡住了枪手,自己倒在枪口下,全班同学却死里逃生。我当时就在他的隔壁,也在给学生上课,但是我听到枪声就和同学们一起躲到桌子底下去了。100年后,利教授在天堂里遇到了我。他老人家须发倒竖,怒斥我:“你为什么不像我一样去堵枪眼!”

这个故事的前半截不仅真实,而且非常感人,可是后半截是我捏造的,而且读起来怪怪的——大概你会觉得利教授对我的谴责有点不合情理,老实说,我也不相信利教授是这样的人。即使是英雄们本人,都未必会谴责一个普通的胆小鬼,我们这些旁观者又有什么理由去谴责呢?


大家看看自由的美国怎么规定的:
美国社会对教师在突发灾难时的行为规定
美国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道德观念法律化,尽可能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美国社会的道德和社会法律并不是两个完全分离的部分。随着两百多年来的社会发展,美国社会的道德和法律日趋重合。从社会的发展进程看,道德观念法律化的程度是判断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一个社会道德和法律的重合部分越多,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相反,如果一个社会中只涉及道德,而与法律无关的事务越多,说明这个社会的法律文化低下。中国应该沿着社会问题法律化的道路前进。在这里,我无意再对范美忠的行为进行讨论,而是提供美国社会在这方面的一些经验,这对于法律文化非常落后的中国社会有一些借鉴作用。
托克维尔说:“美国人爱法律如爱父母”,这话确实不假。法律已经渗透到美国人生活——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宗教等领域的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要能够道德化的,几乎都已经法律化。美国是世界上把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重合得最多的国家。当然,这种法律文化造成了法律案件成倍增长。按照马可·格兰特的说法,美国的“法律的数量以几何级的方式增长”。有人认为美国人对法律诉讼的狂热是一种畸形文化,这是对美国法律文化的误解。事实上,一个国家以法治国的程度同法律讼诉量是成正比例发展的。在美国这样一个重视个人权利和依赖法律的国度,如果“以讼为耻”,诉讼案件量极低,那反倒是不正常。实际上,一个社会的民众热衷于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社会问题和私人纠纷,正好能说明这个社会的民众对法律的尊崇和服从。美国社会很少有大规模的社会动乱,美国的法律文化是一个重要因素。
在美国这样一个崇尚法律文化的国家,对学校,对学校教师在紧急情况下的责任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没有履行职责的教师不算是触犯刑律,国家无权对失职的教师进行刑事起诉。但失职的教师则面临着民事的法律责任。如果教师因为失职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通常都难逃学生家长的法律指控和赔偿要求,除非受害人家庭不采取法律行动。关于学校教师在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责任,美国有这样一些规定:
美国1994年“教育人员评估”杂志在《教师职责》中对教师在危急情况下的有关文章:
Duties of the Teacher 2,Instructional Competence: c. Management
of emergencies: fire, tornado, earthquake, flood, stroke, violent
attack 。
这个规定说明,教师在突发灾难(包括地震)的情况下必须处理当时的紧急情况,这是责任,不是义务。
在另一个< Emergency Orgnization
Plan>中,政府专门对教师在突发灾难时的责任作了如下规定:
Disaster Procedures During Class Time
当地震突然发生时,任课教师的首要行动(Primary
Reaction) 是: Earthquake—"drop and hold",If inside
building.Evacuate to room assignments(Assembly areas)on the
football or baseball fields. Teachers are to escort their students
to their assigned assembly areas located on the football or
baseball fields. Students will remain with the classroom teacher
untill all-clear signal. 紧接着的第二个行动(Secondary
Reaction)是: The teacher shall take roll on the field to make
certain that all members of the class are accounted for. The
teacher remains with the class and supervises students in their
assembly location assignment
关于教师在突发灾难时的责任,上面的黑体和横线为原文所加。
从上述美国关于教师在突发灾难时的责任规定可以知道,如果教师失职,而教师的失职导致学生遇到伤害,学生家长则极有可能对学校和教师提出指控和赔偿,因为上述规定将成为学生家长起诉学校和教师的根据。所以,尽管教师失职并不触犯刑律,国家也通常不会对失职人员进行起诉。但是失职者面临民事诉讼则是难免的。当然,失职的教师将会失去自己的执照。
您对此事是怎么看的?

正方观点

正常人的正常反映,不该加以责怪和讨伐。

反方观点

无耻的行为,应该遭到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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